政策动态
【浙江省通知】关于组织申报首批“浙江省外贸优品”工作的通知
各县(市、区)商务主管部门,金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:
为深入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<关于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>的通知》(国办发〔2023〕42号)促进全市外贸企业内外贸一体化发展,根据省商务厅《关于开展首批“浙江省外贸优品”培育工作的通知》要求,决定组织开展首批“浙江省外贸优品”申报工作,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:
纳入省级内外贸一体化“领跑者”企业培育名单的企业均可申报,具体标准和条件见附件1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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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浙江省外贸优品”拟每年认定一批,每批有效期为三年,三年后需再申报复核。经认定的”浙江外贸优品”将通过省商务厅官方网站、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发布,企业应本着自主、自愿的原则申报,一经申报即视为企业同意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适当场合对相关商品、商标进行推介宣传。
金华市商务局
2024年4月12日
“浙江省外贸优品”申报资格条件和评定标准
一、资格条件
(一)申报企业在浙江省内依法注册,具法人资格和有连续三年以上出口和国内销售业绩,且列入省内外贸一体化“领跑者”企业培育名单。
(二)企业经营状况良好,净资产为正。
(三)企业近三年无重大产品质量案件、环保和安全生产事故、侵犯知识产权、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,且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企业优先。
(四)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。
(五)纺织服装、化工医保、乘用车类企业上年度出口额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;机械电子、轻工工艺、建材冶金等企业上年度出口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;农副产品类企业上年度出口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。近三年内销比例不低于30%。
(六)申报类别商品商标在国内和主要出口国市场均已注册。
(七)申报类别商品商标首次注册在中国关境内,商标所有人为在浙江依法注册企业,持有人为中方。
二、评定指标
(一)市场销售(产品流通)情况
1.纺织服装、化工医保、乘用车类企业上年度出口额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;机械电子、轻工工艺、建材冶金等企业上年度出口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;农副产品类企业上年度出口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。
2.近三年平均内销比例不低于30%。
3.自有品牌出口比重不低于30%。
(二)生产组织情况
1.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(ISO9000系列、GMP、HACCP、OEKO-TEX STANDARD 100、ISO/TS16949)和行业认证情况。
2.通过国际通行的环境管理体系(ISO14000系列)认证情况。
3.通过国际通行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(OHSAS 18000系列、SA8000等)认证情况。
4.“同线同标同质”产品在所有产品中占比超过50%。
5.获省级以上质量奖。
(三)科研创新能力(须在申报类别商品范围内)
1.拥有专利(包括发明专利、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)。
2.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、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品证书情况。
3.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情况。
(四)品牌建设情况
1.企业拥有自主品牌且在国内外注册登记。
2.获得省级以上权威机构颁发荣誉称号(有覆盖范围的,应包括申报类别商品)。类别:名牌产品、国家免检产品、驰名商标(著名商标)、名牌农产品等。国家级颁发机构:国家市场监管总局、农业部等;省级颁发机构为相应主管部门。
(五)知识产权保护
1.申报类别商品商标在国内和主要出口国市场注册情况。
2.获得国家级或浙江省级知识产权奖情况。
(六)标准建设情况
参与国际、国家、行业标准制定情况。
三、评分标准
(一)市场销售(产品流通)情况(15分)
1.原则上,达到规定的出口额最低标准得5分。纺织服装、化工医保、乘用车类企业上年度出口额每增加1亿元人民币,机械电子、轻工工艺、建材冶金等企业上年度出口额每增加4千万元人民币,农副产品类企业上年度出口额每增加2千万元人民币,加1分,累计不超过9分。
2.近三年内销平均比例达到30%得1分,比例每提高5%得0.5分,最高不超过2分。
3.自有品牌出口比重达到30%得2分,比重每提高10%得1分,最高不超过4分。
(二)生产组织情况(25分)
1.每通过一类认证(如前述,共三类,每一类中通过任何一项认证均可得分)得5分,累计不超过15分。
2.“同线同标同质”产品在所有产品中占比达到50%得3分,每超过10%增加一分,累计不超过5分。
3.获省级质量奖得3分,获国家级质量奖得5分。
(三)科研创新能力(15分)
1.每项发明专利得1分,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得0.5分。
2.每获得一项国家级科技进步奖或高新技术产品得3分,一项省级科技进步奖或高新技术产品得2分。
3.被评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得5分,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得3分。
各项得分可以累计,但最多不超过15分。
(四)品牌建设情况(20分)
每获得一个国家级称号或奖励得10分,每获得一个省级称号或奖励得6分。国家级得分与省级得分不重复计算。
各项得分可以累计,但最多不超过20分。
(五)知识产权保护(10分)
1.每在海外一个国家(或地区)注册商标的得1分,但累计不超过6分。
2.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奖得4分,获得浙江省级知识产权奖得2分。
(六)标准建设情况(15分)
每参与一项国际标准制修定得5分,一项国家标准制修定得3分,一项行业标准制修定得2分。得分可以累计,但最多不超过15分。
时间:2024-04-17 访问量:1010